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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意义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并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这一要求,为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监管,2017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玉林市紧跟国家及自治区的步伐,2018年8月,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对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范围、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责定责、追责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督部门的职责。
但33号文是总领性文件,面向全市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在责任追究范围、追责程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对处于形成损失临界点的事件如何处置没有明确处理要求。为切实将国务院文件精神、自治区的暂行办法以及我市33号文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委领导的指示精神,经过反复讨论,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具体工作层面出台一份指导委内各科室、企业各部门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指导性文件,对玉林市国资委开展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追责问责工作进行细化,进一步厘清职责,切实加强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解决各阶段各环节“做什么、谁来做”的问题,力求形成闭环管理,真正将国有企业违规追责落到实处,产生震慑,增强意识。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一是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33号),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印发的《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19〕12号)中的部分内容,明确界定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追责范围,先解决“做什么”的问题。
二是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194号),着眼于便于推进工作、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明确了职责分工,着力解决“谁来做”的问题。
三、如何理解落实分级管理职责
玉林市国资委和各监督企业坚持分级组织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玉林市国资委负责处理属于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发生的以及集团公司负责人员应该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事项和责任追究工作,玉林市国资委根据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核查。各监管企业集团层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子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玉林市国资委负责跟踪监督责任追究情况,必要时,玉林市国资委也可以直接受理并追究责任。通过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的职责,推动玉林市国资委有关科室、监管企业及其有关机构切实担负起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合力。
四、关于工作流程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主要以玉林市出台的33号文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相关工作规程流程请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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