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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近日玉林市国资委完成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印发《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玉市国资发〔2019〕10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办法》背景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市国资委在2016年12月13日印发了《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薪酬水平、薪酬支付和兑现、监督与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原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现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的薪酬标准没有明确。为明确这类人员的薪酬标准,市国资委对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1.在第十八条增加“原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现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其薪酬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收入的60%;原担任企业副职,现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其薪酬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所在企业副职薪酬收入的60%”这些内容。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玉市国资发〔2016〕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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