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近日,市国资委出台了《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玉市国资发〔2019〕10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从2016年开始实施,这次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改革,涉及中央到地方各级国有企业,步调一致、标准统一、要求严格。我市于2016年成立了玉林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在自治区薪酬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市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了玉林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并于2017年1月27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按我市深化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市国资委陆续出台薪酬管理办法、薪酬核定规则、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意见等作为具体实施配套文件。
2018年8月,市国资委出台了《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玉市国资发〔2018〕128号)和《玉林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玉市国资发〔2018〕129号)。这两个办法在执行一年以来,对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企业的发展,现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已不能适应现状的需要。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国资委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7〕36号),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总体框架
《考核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对考核依据、考核对象、工作原则、考核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考核导向,明确考核重点体现在加强党的领导、突出发展质量、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坚持创新发展、重视国际化经营和健全问责机制等七个方面。
第三章分类考核,紧密贴合玉林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玉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不同功能定位,提出更加明确的考核要求,明确了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商业三类、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等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及经营难度系数,实施差异化考核标准。
第四章目标制定及考核实施,对目标值的确定、考核内容、考核计分、责任书的签订、考核程序进行明确。
第五章奖惩,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重点补充了任期激励收入、扣发或追索薪酬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对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新组建企业的考核、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的考核、县(市、区)和开发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业绩考核等内容作出要求。
三、其他说明事项
《办法》是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具体实施配套文件之一,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考核到位、措施可行,既很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又充分考虑并符合我市的实际。该办法出台后,2018年8月份出台的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办法将不再执行,所以《考核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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